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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2年12月30日,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接纳长途视频方式,一审公开宣判青海省海西州委原常委,海西州当局原副州长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原常务副书记、管委会原副主任梁彦国受贿、滥用职权一案,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梁彦国有期徒刑十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;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,数罪并罚,决定实行有期徒刑十四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。
法院审理查明,2008年至2018年,梁彦国使用担当西宁市招商和经济技能协作局局长、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委副书记、副市长、代市长、市长和海西州州委常委、副州长等职务上的便利,以及职权、职位形成的便利条件,为有关单元和个人在工程项目承揽、审批、公司贷款等事件上提供资助,谋取非法长处,非法收受大概索取上述单元及个人给予的财物,共计人民币571.0194万元。2018年5月,被告人梁彦国使用其担当青海省海西州委常委、副州长、柴达木循环经济试验区管委会副主任的便利,资助青海兴青工贸工程团体有限公司通过《木里煤田聚乎更矿区五号井采坑边坡管理优化方案》,使兴青公司以矿山规复管理为名,在木里矿区放肆举行非法采矿,致使生态情况遭到严峻粉碎,国家长处遭受庞大丧失,造成恶劣社会影响。
法院以为,被告人梁彦国的举动已构成受贿罪、滥用职权罪,受贿数额特殊巨大,滥用职权,情节特殊严峻,应依法重办。梁彦国在担当观察时,自动交代庖案构造未把握的受贿犯罪究竟,其举动对于受贿罪构成自首,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;案发后,其支属自动退缴全部涉案赃款、赃物,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。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讯断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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